闻所未闻:山西阳泉中级法院拒绝给程幼泽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
2019-10-05 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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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调出狱事件”以及要求山西省公安机关就38万吨原煤予以国家赔偿事件而引发全社会关注的程幼泽,在最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第一次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尽管“黑老大”的名号差不多伴随了程幼泽的大半生,但之前的四十年里,程幼泽从未被指控过涉黑罪名,也从未被判决过涉黑罪名。

8月的一个周日,我在办公室加班到晚上八点多,刚出办公室接到程幼泽姐姐的电话,晋城当地有传言说程幼泽案已经开过庭宣判过了。对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不太敢确定,因为上次会见是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刚回到阳泉市检察院。莫非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如果真的起诉到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本案的审理机关,阳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书》送达给辩护律师。

为释疑解惑,我电话联系检察院案管中心,得知8月初程幼泽案经过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已经回到阳泉市检察院。8月19日我和屈振红律师一同去阳泉市检察院阅卷,分别会见程幼泽夫妻,随后8月2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阳泉市检察院递交了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也不应凑数!程幼泽案不应起诉之律师意见书 。9月6日我给阳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蒯晓波打电话,蒯检察官称已收到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案件近期会起诉,律师的辩护意见会认真参考。程幼泽的案件会被起诉到法院,这一点,包括程幼泽及其家属与辩护律师都丝毫不会感到意外。

一、程幼泽:四次打黑无一漏,空前绝后独一人


程幼泽因2016年5月23日的一条“黑老大出狱百余人人迎接”的视频,刷爆网络,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甚至成了“黑老大”的代名词。同样是高调出狱,2013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刑11年而提前4年出狱的前山西省委副书记侯武杰,当地官员和名流富商,争相迎接,列队、鲜花、礼炮,“荣归故里、门庭若市”。但迄今,山西省委前副书记的高调出狱事件,却有了与程幼泽完全不一样的结局。

1962年5月6日出生的程幼泽,今年57岁。他这大半生的履历,确实称得上传奇。出生于军人家庭,其父其母都是老军医、晋城当地的名医。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文革的程幼泽自1979年开始,先后考取了山西省政法干部学校(中专)未就读、长治师范学校(大专)未就读,1982年考取了山西大学法律系(本科)。就在山西大学法律系录取通知书送达前的1982年8月9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从此,程幼泽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变。1987年3月21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定:1981年间,被告人李喜乐征得民警王风华(另案处理)同意,以抓走私犯(倒卖银元)为李喜乐个人立功。程幼泽被李喜乐邀请,“警察同意李喜乐去抓倒卖银元的人去立功”,参与抓倒卖银元行动,缴获了三百元银元。对于程幼泽来说,帮着李喜乐去办了一件警察同意且支持的抓倒卖银元事,本来以为是做了一件好事。一年后,民警王风华因贪污案发先被抓,经调查才得知:李喜乐缴获的三百个银元,仅交给王风华两百个,李喜乐自己吞掉了一百个银元;但王风华把两百个银元全吞了,没有上缴国库。因为八三严打,程幼泽第一次被以抢劫罪判刑,其母亲一直为其申诉,但始终未能改变判决。因为有了“抢劫罪”的前科,程幼泽在其后的每一次“打黑”、“扫黑”、“严打”、“扫黑除恶”等运动中,均被当作重点人物,均是先被抓捕,再发布告向社会征集罪名。

从1983年的严打、1996年严打、2009年“查赌打黑”、2016年5月23日“高调出狱事件”、2018年“扫黑除恶”……

但程幼泽真的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物吗?

57岁的程幼泽,从来没有一条命案,从来没有导致任何一个人轻伤以上结果,从来没有过放火、爆炸、强奸等恶性犯罪,从来没有一起因被害人控告而判决的犯罪,从来没有涉足过黄、赌、毒,也从来没有涉枪案件,从来没有被害人上访、信访控告程幼泽的事实,从来没有欺负弱小百姓等事实。程幼泽说,几乎所有的涉黑涉恶案件,判决书上大多会写上“民愤极大”,但对于程幼泽的所有判决都没有加上“民怨”、“民愤”等等字眼,因为在程幼泽身上确实找不到“民愤与民怨”。

八三严打,朱德的孙子因为和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而被枪毙。在历次的严打中,为什么程幼泽最后的刑期都不重,为什么没有被判死刑,为什么也没有被判死缓和无期?常识可知,确系罪大恶极的罪犯,前三次全国性严打,恐怕早就被枪毙了,哪里还能碰到四次全国性的打黑、扫黑?

因此,共和国历史上能经过四次“严打”、“打黑”、“扫黑”的,全国仅程幼泽一人。

关于程幼泽,有几点需要理性思考的:

其一、山西省公安厅与晋城市公安局2009年“8·7查赌打黑”专案组查封并变卖掉的程幼泽的38万原煤且所得款项去向不明,涉嫌严重犯罪,应当予以追诉;

其二、如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高调出狱”被定罪应当予以平反。罪与非罪,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高调出狱”既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也不构成其它犯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没有增设“高调出狱罪”前应当宣告程幼泽等人无罪。无论普通百姓怎么看不惯、怎么义愤填膺,怎样人人皆曰可杀,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秉持最基本的刑法谦抑性,必须捍卫法治的基本原则,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坚决予以宣告无罪。

其三、刑罚的功能不应是毁灭,不应当法外用刑,不应当对“受过刑罚”的人彻底毁掉其重新生活的空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是一句空话。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像处理非洲猪瘟一样予以物理消灭。“刑满释放人员”无论是就业机会、生活空间、子女教育……都有重重制度性歧视存在,“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对于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如何让“刑满释放人员”真正地、平等地生存与发展,需要更多的思考与理性的设计。

其四、“黑恶犯罪不拔高不凑数”尤其需要反复强调。“高调出狱事件”后山西省公安厅随即对程幼泽冠以“黑老大”称呼,对此,程幼泽委托律师向山西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对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公安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在山西省内的引发了很大关注,山西省委、省政府以及山西省高级法院等都认识到“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将程幼泽称为黑老大不够严谨、不够妥当”,山西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也意识到,“黑老大”的说法来自于自媒体的称呼,山西省公安厅官方微博的编辑直接引用“自媒体的说法而未加以甄别确实不够审慎”。

……

有家属称“程幼泽之所以在扫黑除恶运动中被抓是因为他公开索要38万吨原煤,公开要求山西公安机关予以国家赔偿”。对于这次“扫黑除恶”,程幼泽感触极多,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很少讯问他,感觉在讯问时很少能够理直气壮,不少人在讯问时对程幼泽报以同情。

大时代背景下的小人物,命运似乎早已注定。或许,再多的努力无法改变偏见,无法左右未来道路,但至少我们尽力了,说了该说的话,做了该做的事。一切留给历史,留给后人去评判。是非曲直,总有被不盲从、有思考的人发掘、发现、公正评论的那一天。

二、拒绝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律师界惊呼闻所未闻


2019年9月26日上午,我和仝宗锦教授来到阳泉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张艳法官接收后拒绝给辩护人送达程幼泽案的起诉书也拒绝律师阅卷,拒绝送达起诉书,并告知这个案子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现在一律不给起诉书。

张艳领着我们见了阳泉中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吕专委,后来刑庭裴元钊庭长裴元钊也赶来,争论了一个多小时,法院就是不给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并且裴庭长态度强硬说,“给不给起诉书啥时开庭是法院决定的事情”温文尔雅的仝教授都怒了,直斥不给起诉书的做法闻所未闻的怪事,这些年见过律师阅卷难,但还没有见过律师到法院连起诉书都拿不到事情。

我也感觉极不可思议,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半个多月了,法院为什么不给律师看起诉书呢?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及时拿到起诉书及时完成阅卷,才能提高庭审效率才能节省司法资源,才能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法院为什么拼了命地不给律师起诉书呢?

程幼泽案的起诉书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拒绝给律师送达起诉书的阳泉中院,如何让人看到公正审理的希望?

北京律师杨学林评论称:法院拒绝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这真是闻所未闻。难道,起诉书里有鬼?北京刑辩律师张磊评论道:简直骇人听闻!南京刑辩律师仲若辛称,“以前只知道阅卷难会见难,不给起诉书的事情我还头一回见到,很有新鲜感”。山东刑辩律师袭祥栋说,“还头次听说不给辩护律师起诉书的法院”。曾获得金鸡奖的著名编剧胡坤先生说,“这,我要写到剧本里,观众肯定会骂我是瞎编”。上海律师薛荣民律师开玩笑说,“是不是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了嘛”。刑辩律师仲兆庶分析,“估计是起诉书出现了重大问题,检察院起诉后才发现拿回去调整了。不然的话,法官没有必要刁难律师,因为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后果很严重,小法官承担不起。找领导请示报告,说明有领导打招呼了。”

一些网友也评论说,“我不大懂法律,但觉得不给辩护律师起诉书,是怕看出里面的小、中、大错吧”。


三、吕专委与山西省级优秀法官裴元钊庭长


阳泉中院官网信息显示,吕专委名为吕泉生系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阳泉法院所公示的信息显示,裴元钊是该院的刑事审判庭的庭长,四级高级法官,2016年山西省级优秀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也就是说吕专委的法律水平要比一般法官的水平更高。

按照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这些都说明,无论是作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吕泉生,四级法官裴元钊庭长,都是具备专业知识,具有处理工作的‍业务能力。如此表现,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四、立案五日内将起诉状(书)副本向被告送达系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尽管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十日前送达的期限”,但全国的其他法院几乎没有拒绝辩护律师领取起诉书的先例。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乃至《行政复议法》都对于法院和复议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复议案件为七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副本同样明确规定了五日内应当送达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关于送达起诉书的时限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别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后者明确规定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主动依职权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而《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至迟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

至于《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在这方面明显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我们不去深究。但在实践中,当辩护律师得知刑事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拒绝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确属极为罕见的事情。

如果人民法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精神,如果人民法院坚持提高司法效率原则,则完全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辩护律师阅卷,没有任何理由为辩护律师全面、完整、充分准备庭审制造障碍。

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何在阳泉中院无法落实


2015年9月16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强调了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中包括阅卷权和复制案卷的权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年底,再次出台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律师的复制案卷的权利。

2017年7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国家安全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无论是两高一部的《规定》还是山西地方的《细则》都是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然而阳泉中院的吕专委和裴庭长为何拒绝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为何拒绝辩护律师阅卷?


六、影响山西程幼泽案公正审理的法外因素究竟有多少?


程幼泽在会见律师时透露,阳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讯问他时颇为无奈,对于案件的罪与非罪也表露出不同意见。在阳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要求约见蒯晓波检察官,蒯检察官明确表示不必见面了,这个案件影响太大,他个人只是承办人之一,辩护律师有需要表达的意见就以书面形式递交吧,他会提交以供审查起诉时作为参考。

阳泉市检察院案管室查询得知,程幼泽案已于2019年9月11日审查起诉终结,已作出起诉决定。相较于阳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阶段拒绝接收辩护律师的辩护手续,无任何正当理由在整个侦查阶段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拒绝律师会见程幼泽且所有投诉、控告均无任何改变,阳泉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及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确实让我们难以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尽管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但全国各地很多公安机关都存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形。但全国范围内,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被漠视、被限制、被剥夺的情形相对就比较少见了。同样是程幼泽案,阳泉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限制、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为审判机关的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外因素,究竟还有多少?让裁判者终生负责的机制已经形成,不知道吕专委、裴庭长为什么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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